离婚案件中,共同债务的处理是一个热点,也是个难点。以下,结合十四年婚姻家庭案件专业处理实践经验,归纳如下:
一、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的,已到期的共同债务应从共同财产中偿还;
二、如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或者夫妻双方约定为各自所有的,以及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又没有提前偿还的,可以由双方约定各自负责偿还的比例及金额。但此中约定,不能免除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双方的连带偿还责任,除非债权人同意双方的约定并放弃连带责任的主张。
三、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则由法院判决。但同第二点一样,法院仅仅是在婚姻案件共同债务分担上明确夫妻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不能因此确认法院是将负连带责任的共同债务变更为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按份债务。债权人仍可主张夫妻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就己方超出比例的部分向对方进行追偿。
当然,以上处理原则都是基于债务已经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实践中,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仅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同样存在较多争议,也存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问题,如存在此方面疑惑,可专题咨询探讨。彭文科律师,益阳资深律师,益阳律师网首席律师,益阳婚姻家庭专业律师,百度搜索“彭文科律师”可获取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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