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吴某因家庭所需,向张某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后吴某经法院判决同丈夫李某离婚。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该债务属共同债务,但因吴某暂无生活来源,李某有固定收入,故判决该债务由李某偿还。张某得知吴某已离婚,多次要求吴某还款无果,故将吴某诉至法院。吴某辩称,欠款属实,但法院已将该款判由李某偿还,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问,该欠款应由谁归还?
韩锦发:吴某与李某离婚时,法院已认定吴某欠张某的20000元钱属夫妻共同债务,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吴某暂无生活来源,法院才判决由李某偿还,这符合《婚姻法》第41、42条之规定,张某应向李某讨还债务。
朱彩霞:欠款应由李某偿还。吴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张某借款的,现在夫妻离婚,吴某又没有经济来源,该债务应当由李某偿还。
徐永安:吴某是在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向张某借的钱。法院判决她与李某离婚时,已同时判决这笔债务属共同债务,由李某归还。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执法有据,无不当之处。
吴坤:由于吴某是直接向张某借钱的,尽管她在离婚时,法院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判决债务由李某偿还,但该欠款还是应该由借款人吴某归还,至于法院已判决此欠款由李某偿还,这是李某与吴某两人之间的事。
专家评点:对本案情况应如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已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法院在处理吴某、李某离婚一案的判决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由李某偿还的决定,这是针对吴某、李某夫妻内部之间的债权债务分配作出的处理,对吴某、李某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项判决并未改变欠张某2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是对张某的实际债权作出处理,故该判决不得用于对抗债权人张某。
夫妻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就全部共同债务先行清偿,不能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改变责任的清偿方式。因此债权人张某有权向吴某、李某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其债务。当然,吴某在偿还债务后,依法享有向李某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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