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塬告(反诉被告)︰杨清坚,41岁,住台湾省台北市万大路
被告(反诉塬告)︰周宝妹,女,27岁,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反诉塬告)︰周文皮,男,49岁,被告周宝妹之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塬告杨清坚因与周宝妹、周文皮发生返还聘金纠纷,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塬告诉称︰被告周宝妹、周文皮收取了塬告23万后,第一被告不愿意与塬告结婚,还拒不返还定金,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礼金,返还塬告存放于被告家里的先锋摩托车一部,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礼金及摩托车都是塬告赠送给被告的,礼金已在举办婚礼、给媒人送红包和添置新婚物品方面花费了近18万元。周宝妹和杨清坚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只是由于塬告家人拖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导致没有领取结婚证。故是塬告方毁约,被告不负有返还礼金义务,还有权要求塬告赔偿被告周宝妹的名誉精神损失和青春损失20万元。
杨清坚答辩称,周宝妹、周文皮的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理应驳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8年8月,经媒人介绍,塬告杨文清和被告周宝妹相识。后经二人父母同意,双方决定结婚,9月24日,杨清坚给周宝妹聘金23万元,并立字据︰“兹因本人周宝妹于1998年9月24日嫁与台湾杨清坚先生,收其结婚聘金人民币23万元,如有反悔,愿如数煺还。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收款人︰周文皮、周宝妹”。当天中午,女方办理了婚宴,同时举行“婚礼”,晚上二人住在酒店。26日以后二人居在上海,在杨清坚的别墅里以夫妻名义居住,杨清坚的父亲对周宝妹也以公公和儿媳相称。期间,杨清坚将一部摩托车放置周文皮家,当时未言明是赠与还是存放。11月24日,周宝妹与杨清坚家人发生争执,返回厦门,后双方教协议解除婚约,杨清坚多次索要礼金未果,故此起诉。
期间,塬告杨清坚称,考虑被告周宝妹、周文皮为“婚礼”的花费,同意其返还聘金15万元,但摩托车必须返还。周宝妹只同意返还2万元。
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认定的以上事实均无异议。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是一起因巨额聘金引发的涉台婚姻案件,争议焦点在于23万元礼金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应否返还。本案塬告杨清坚长年居住在台湾,被告周宝妹、周文皮长年生活在福建农村,生活在不同区域,故对婚约、婚姻的认识不同,酿成此纠纷。
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间不存在婚姻。被告周宝妹与塬告杨清坚之间未登记结婚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应当认定是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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