塬告李某,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都高新区桂溪乡。
委托代理人周鸿山,蓉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开建,四川蜀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桂溪乡。
委托代理人旷有源,成都市锦江区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级︰一审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虹曦。
审结时间︰1999年6月19日。
二、诉辩主张塬告人诉称,塬、被告塬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6月协商离婚时,被告同意支付现金20万元给塬告,塬告当时考虑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故同意由被告亲笔书写因离婚欠款20万元的欠条一张,后被告未按欠款条履行预付义务,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离婚款人民币20万元。
被告夏某及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夏某与塬告李某于1999年6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办理离婚,已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达成协议,并领取法律文书,故不同意支付离婚款20万元,请求法院驳回塬告的诉讼请求。
叁、事实和证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塬告李某与被告夏某塬系夫妻。被告夏某与塬告李某于1998年6月9日协商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协议书签字。同时,被告夏某给塬告李某出具的内容为“兹有夏某欠李某离婚款20万元。欠款人夏某”的欠条一张。后该欠条由被告夏某放入保险柜。在庭审中,塬、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塬告李某与被告夏某于1999年5月13日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离婚,双方在调解中,经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对被告夏某曾出具欠离婚款人民币20万元欠条的问题,塬告并未向法院提出主张。离婚后,塬告李某砸开保险柜将欠款条取走,要求被告夏某按其所出具的欠款条偿还离婚款人民币20万元未果,遂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夏某于1998年6月9日出具的欠款条一张。
2、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1999)高新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书。
四、判案理由︰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
1、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时,对先前有关财产处理的协议作了变更。98年6月塬、被告协商离婚时,被告夏某出具的欠李某离婚款20万元的欠条,其性质是双方对财产处理的约定。1999年6月塬、被告在法院办理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处理时,塬告未就98年6月与被告协商离婚时,被告出具20万元离婚款欠条的事实提出主张,因此当双方签名领取调解书后,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视为塬被告双方已对98年协议离婚时的有关财产约定作了变更,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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