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故前夫的债务判她无还款责任法院:欠款已超过了诉讼时限
银凤与丈夫王亚男离婚两年多后,前夫因病去世。前夫朋友和同事要求银凤归还王亚男所欠借款,朋友张某更是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75000元债务。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决借款合法有效应该归还。但是,银凤认为自己对前夫借钱的事情不知情且一人带着孩子经济并不宽裕,因此,银凤提出了上诉。近日,成都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丈夫的所欠债务已超过了诉讼时限,银凤不构成还款责任。
一审:判她归还前夫债务及利息
2004年4月,银凤与王亚男协议离婚,离婚后,孩子跟随银凤一起生活,男方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500元,支付银凤生活费500元,共同所有的房子及家具家电归女方所有。2007年1月,王亚男因病去世。不久,王亚男生前的朋友和同事找到银凤,要求她归还王亚男在外面所借的共计12万余元钱物,其中金额最大的一笔为75000元,是2001年12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借条中这样写道:“今借到××同志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元整),借款期限一年,一年期限内还款不计息,超过上述期限按国家银行同期利息4倍计息,并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并不受还款期限时效制约。”
得知王亚男死亡以后,婚前财产都给了前妻银凤,为了要回这笔借款,王亚男的朋友张某将银凤告上了法庭。一审后,法院认为,该借款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并约定了“不受还款期限时效制约”等,因此借款合法有效,判决银凤归还张某借款75000元及其利息。
二审:超诉讼时限视为自动放弃
面对一审判决,银凤认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王亚男在外面借的钱,75000元对于她来说无异于一个天文数字。于是,不服判决结果的银凤提出了上诉。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均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问题的关键在于该借款是否超过了诉讼时限。承办法官认为借条上写明的“不受还款期限时效制约”是用来规避法律条款中对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的”不予认可。
据此,法院认为该笔借款应该按其写明的期限一年算起,因此,至2002年12月14日到期后,两年之内当事人没有主张权利,视为自动放弃。最终,法院终审判决银凤对原告主张的所有借条均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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