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后的经济补偿法援案
代理记实
案情及承办经过:1999年12月,王某(原告/上诉人)与陈某(被告/被上诉人)登记结婚。2003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载明:陈某补偿给王某80000元,房产等财物一一作了分割。该协议履行完毕。
2005年8月,王某以“其在婚姻期间得了胃病、颈椎病等多种疾病不能工作,陈某不给钱看病,因此借了50000多元钱治病。陈某趁其生活极度困难之时逼迫王某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如离婚一年内,王某的病没有治好,陈某负责王某的医疗费等,现王某的病没有医治好,陈某未履行诺言,起诉请求陈某赔偿100000元用于看病和生活。诉讼过程王某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在离婚协议的基础上再补偿100000元。王某提供了11份疾病证明、16本医院门诊病历、187张的医疗发票、大量的借据等材料,以证明:1、婚后患有严重的颈椎病等多种疾病,至今未治愈,已失业几年,不能工作。2、王某在离婚前借债治病50000多元;离婚后又新增债务近20000元。3、有两名证人提供书面证词,证实离婚时陈某的口头承诺。4、房产属于婚前借债购置,婚后还债,实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没有受胁迫、欺诈的事实存在,离婚时已作了经济补偿,再次请求补偿没有法律根据,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于2006年1月提起上诉,请求判令陈某承担全部债务、分割房产、负担离婚后的治疗费用和生活费。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王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错误;认定离婚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是错误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漏判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本案是一起法援案件,律师审阅后,认为上诉的风险较大,原因在于:从一审的诉请与其上诉请求比较,上诉人改变了一审的诉讼请求,二审可能据此驳回上诉;上诉人诉称离婚协议乘人之危、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依据不足,难以找到有力证据;离婚时已经给予了经济补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对方没有法律义务;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借债治病方面证据不足;口头承诺的证据不足,法庭采纳的可能性小。本所律师将该意见反馈给了法援处。
但是我们也了解到,上诉人的确是患有严重的颈椎病、忧郁症等疾病,长期头痛、头晕目眩,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经济陷入困境,对生活失去信心等,考虑到前述多种可能败诉的因素,律师提出了本案应着重加强与有关部门、人员的协调沟通,争取调解,尽可能为当事人多争取一点补偿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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