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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203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种案由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 

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2000年10月30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车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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