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发表时间:200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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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角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且通常情况下双方对此负有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为了方便诉讼等原因,在判决离婚时可以就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分担问题一并作出判决。不过应该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就双方共同债务问题作出的判决,仅是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问题,而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所作出的判决,不是改变原有的夫妻承担责任的性质,故此类判决产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任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一方不得以法院的判决为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夫妻双方之间仍然对该笔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一方在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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