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表时间: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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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黄某和王某系80后小夫妻,婚后俩人约定夫妻财产实行aa制,婚后各人所欠债务同样由各自偿还。2012年2月份,黄某投资一品牌服装专卖店时从其朋友张某处借款35000元,双方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因黄某投资失败迟迟没有还款。2012年9月份,张某遂将黄某和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本案中黄某与王某实行aa制只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王某不同意与黄某共同归还张某的借款,就需要证明张某知道王某与黄某二人的约定,否则此债务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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