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六
法律条文: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解析:
就夫妻双方之间赠与房产,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效力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对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具有双方合同、诺成合同、无偿合同的性质。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赠与人必须完成赠与物的转移,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所需办理的登记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义务。而作为单务合同,受赠人享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并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可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情况下请求交付。
本条司法解释所指向的夫妻间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为房产而非其他。之所以对房产进行独立的法律规制,是因为房产具有其他财产不可比拟的重要性。房产本身价值较高,在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形势下,房地产也日渐随着其价格的快速上涨成为了投资热门。作为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的物质载体,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对以房产为代表的不动产进行了特别规定,即将登记而非交付作为物权转让的标志。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未经过户登记,即使双方当事人就不动产已达成转让协议并履行亦不发生权利转移。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合同双方订立房产赠与合同后,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否则权利便容易受到侵害。
本解释中就夫妻双方赠与合同履行与撤销的规定,其实质为对《合同法》第186条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具体化。从《合同法》第186条可以看出,赠与人在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同时其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首先,基于单务合同性质,法律赋予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的权利,即在交付以前可以任意撤销,一经公示如不动产进行登记所有权即行转移,便不可再行撤销。其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在夫妻间房产赠与过程中,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并不属于道德、公益义务性质的合同,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赠与方均有权予以撤销,且受赠人在其撤销合同后不得要求其继续履行。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得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完成房产的登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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