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法律适用:
1)、我国
我国没有制定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专门性法律,也没有加入相关国际条约,现行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我国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此外,1988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规定:我国法律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据此我国一般采用法院地法的原则来解决这一问题。
2)、其他几种做法:
第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这种做法依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英、美、法等国采用。主要原因是医生国家把婚姻视作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主张适用解决契约关系的法律冲突原则来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此外这种做法与英美等国的法律传统密切相关。(追求个性和个人的民主权利)
第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此种做法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允许自主选择法律,硬性规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波兰、奥地利、土耳其等国主张适用共同双方的共同本国法。
第三:区分动产、不动产分别适用法律:
只要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主张的做法,区分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这样做的优点是可以是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与解决物权和继承的准据法保持一致,并且是关于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的处置易于得到物之所在地国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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