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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4-09-05 浏览次数:421

2011年某日,王某与张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王某将一处门面租给张某,双方约定: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10万元,每一年支付1次,逾期付款按每日2%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违约方另行赔偿对方2万元损失。另约定,该房屋禁止转租,否则转租无效。2012年初,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店面转让给了付某,此后张某便停止向王某交付租金。2012年底,王某以张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要求张某支付到期未付租金10万元,滞纳金1.12万元,违约金 2万元,最终判决中未能支持滞纳金的主张,原因分析如下:

1、滞纳金和违约金存在重大区别,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滞纳金属行政法律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例如税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违约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之间。

2、违约金属于对损失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看出,违约金就是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另一方所受的损失,可以约定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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