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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消问题违约赔偿问题
律师您好?
我遇到了麻烦了,诚心的向您请教一个问题,望能指。
我在2002年3月与某市重工局机电工业招待所签定了承包经营机电工业招待所为期五年的合同,在履行了近两年时,对方以重工局大楼与某银行大楼资产置换为由(政府行为),提出不能履约,强行终止合同。
从我停业到得到补偿,用了一年多时间(双方交涉),在当时借款方紧逼我还款的情况下,我不得不同意和市经委后勤服务中心(可能是招待所的上级单位),签定了协议,被逼同意补偿了我承包后在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投入的10多万元。签约时间为2005年12月,我也拿到了补偿的款项。而当时(2005年12月)机电招待所以变成了经贸招待所(它也是市经委的下属单位)。
请问,我和原机电招待所所签定的承包合同,其内容是租凭性质的,该合同性质该如何认定?
我可否提出撤消2005年12月与市经委后勤服务中心签定的补偿协议?(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
原合同尚未履行期内我是否应得到违约赔偿?
如果我想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是先撤消后来的补偿协议,还是可以直接以原机电招待所演变成的经贸招待所为被告直接以违约赔偿去立案?即这两个诉讼可否合为一案?
张家界律师解答:
合同法明确规定,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化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除非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特别约定。但如果是公有房屋,因国有资产处置涉及很多政策性问题,本所不了解当地具体政策,无法具体判断。
租赁协议的解除权和赔偿问题,租赁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只赔偿直接损失,而对于停业和未来2年收入等间接损失不给予赔偿。
您与对方达成的补偿协议,视为双方达成了对租赁协议的变更协议或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如果协议有效,除非协议另有约定,否则您不能再向对方主张赔偿。如果您想撤消该协议,必须证明自己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这种证明实践中很困难,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撤消的诉讼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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