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市民张伟通过抵押贷款的形式从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前几年,张伟都按时还贷。随着物价上涨,张伟经济也越来越紧张,到2011年末,张伟无力还贷。在连续9个月没支付房贷的情况下,银行将张伟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张伟签订的贷款合同,并要求对张伟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庭审期间,张伟没有答辩,也没有参加诉讼。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张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由,判决解除银行与张伟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张伟应当限期归还贷款本金8万余元及利息,银行对张伟的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面对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将承担相关的法律和经济后果。在本案中,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张伟发放了贷款,但张伟已连续9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根据合同法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本案中,如果张伟无法偿还房贷,法院将对该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其中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公告费,这些额外费用都要从拍卖所得中扣除,并扣除银行方面需要偿还的部分,剩下的才归张伟所有。根据拍卖的相关法规,拍卖的价格和平时的价格会不同,很可能给购房者带来不小的实际损失。 |
相关法律知识:
狭义优先受偿权包括破产费用的优先权及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等优先权,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类似的规定、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破产的优先权(第71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保险、保险金、税款)、海商法规定的请求权人对扣押船只的优先权等。这些优先受偿权,依现行法规定只具有债权性,只是相对其他债权人的优先,而不具有物权性,不能对抗其他物权,因此,对优先权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应考虑赋予其物权性,规定为一种担保物权,就叫优先受偿权(狭义的),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不是任意的,以确保对权利人权利的狭义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中的优先受偿权,更不包括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及担保法规定的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权,也不包括可能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一切非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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