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乙两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一场所租给甲,租赁期限为三年,如果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就要负责相应的赔偿:乙公司提出终止时要返还全部租金,甲提出终止时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租金。第一年年底,甲暂停营业。后来发现乙公司将该场所经营权转让给了王先生,并且开始装修。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照约定返还租金。
律师说法:
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违约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乙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经营权转让给了王先生,属于对双方合同约定的违反。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合同违约免责条件
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
3.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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