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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
发表时间:2012-11-27 浏览次数:381

网友咨询:

律师好,我是一公司的法人代表,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我以公司的名义向我大学同学借了一百万,签订借款协议时,约定借款两个月,如期归还,若到期未归还,公司愿支付违约金10万。后来因各种情况,两个月到期,100万没有还上,对方要求支付10万的违约金,公司都觉得违约金过高,想请问一下律师,这10万的违约金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吗?我们该不该支付10万违约金?谢谢!

律师解答:

您好,首先您跟该公司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进行审查,有出借方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

同样根据《审理借贷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针对您的情况,建议您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

相关法律知识:

《审理借贷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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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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