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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发表时间:2012-05-31 浏览次数:195

专利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都应依照合同约定完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受合同效力的约束,接受双方当事人的监督,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如下行为:

一、专利权转让人:

1、未按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技术或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全部转让技术;

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允许第三人实施转让的专利,并收取费用;

3、延迟履行合同,延期办理转让手续;

4、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移交手续;

5、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引起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6、合同签订时,该项专利权已被专利局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

二、专利权受让人:

1、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2、实施专利违反《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未经转让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

1、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的方式;

2、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具体数额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协商不一致的,可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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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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