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老黄受雇于张某,在为张某押车去外地途中,因车辆抛锚停泊于高速公路边,被司机李驾车撞死。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老黄之子小黄与司机李达成理赔协议,该协议未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其后,小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张某赔偿精神损失。
[评析]笔者认为,小黄既可以向司机李主张精神损失,也可以向张某主张精神损失,因为老黄死于受雇佣的工作途中,张某应予以赔偿。
对于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立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所承担的这种无过错责任,主要是基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定关系:(1)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雇员按照雇主意志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主自己所实施的行为。(2)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3)雇主与雇员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然并非雇主直接造成,但是雇主对人员安排、使用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雇员老黄虽因交通事故致死,但这场交通事故发生在老黄奉雇主张某之命押车送货途中,其所实施的是雇佣活动,因此张某应当对老黄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种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损害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老黄在雇佣活动中因遭车祸死亡,生命权被剥夺,这种损害后果无疑是严重的。因为亲人的突然死亡,老黄的亲近属所遭受精神打击和精神痛苦是显而易见的,小黄作为老黄之子,完全可以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抚慰金的数额,应由法官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第十条规定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方式,获利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因素来进行综合衡量,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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