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违约赔偿
发表时间:201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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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小邱
内容:
请问:我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我已做一年半,现辞职,合同没有任何违约赔偿条款,公司最后一个月工资不肯发,这样合理吗?有什么途径可以要回我的工资?
回复:
您好,《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按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每少履行1年合同期,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劳动者2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用人单位应给您计发工资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如您违约的,也须按上述条款给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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