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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亚食品厂违约损害赔偿案
发表时间:2012-06-17 浏览次数:99

案件回忆:

2004年6月8日,路亚食品厂向新世界商场通电话:“我厂现有一批罐头,你们是否需要?”次日,即收到对方回电:“需要,请你们告诉我们详细有关事项。”路亚食品厂6月13日联系称:“葡萄罐头1500箱,规格锡皮545克,每箱20瓶,每瓶单价2.1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整批货物加运杂费1200元。”新世界商场接到来电后,回电请求该锡皮545克型改为300克型,并要求8月中旬交货,见到货单即付款。

6月17日,路亚食品厂考虑到自己的库存的300克型的少,8月中旬交货有困难,不能满足新世界商场的要求,回电告诉新世界商场:“我们只有545克型货物,8月中旬能交货。”新世界商场同意其作法,并另考虑规格为锡皮300克型的货。

路亚食品厂接到新世界商场6月21日电报后,认为新世界商场又在要求300克型货物,这笔交易无法进行,就另找买主。后来,与联华超市达成协议。8月22日,新世界商场来电催货,路亚食品厂告诉新世界商场545克型货以及卖给华联超市。

新世界商场坚持要求要货,路亚食品厂认为合同并没有成立,拒绝新世界商场要求。新世界商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亚食品厂赔偿损失。

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买卖合同成立,路亚食品厂因将该批货物卖给第三人而未能交货,违反了买卖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因此而给新世界商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闻名律师:根据《合同法》第13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要约在《合同法》中定义为希望和他人定理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指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3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是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31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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