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案例一:甲公司(委托方)与乙公司(承揽方)签定中央空调的安装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特别约定了如果委托方迟延支付安装工程款,每迟延一日给付违约金5000元。尔后乙公司履行了安装承揽义务,甲公司根据付款进度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后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给付工程余款和违约金,按照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甲公司应当给付违约金的总额超过了其应付工程款余额。
案情介绍案例二:
某学校与某广告公司签定租赁合同,广告公司租用该学校面向高速公路的建筑墙体,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成立尚未实际履行时,该学校又与另一家公司签定租用合同。该广告公司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其与其他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能履行的损失,其中包含应得的利润。应审理查明,广告公司与商家签定的广告合同,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户外广告许可的条件,直至起诉时,广告公司都无法取得发布户外广告的许可证。
案例一、二是普通、常见的民商事案件,法官经常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类似案件,它们向法官提出了如何裁量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具体地讲,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必须应给予完全必要的尊重;如何把握当事人的民事自由处分权利和司法介入干预之间的关系;合同损失的认定条件是什么;违约行为与合同损失的因果关系怎样判断;如何理解限制间接损失的可预见规则;在何时终结间接损失因果关系链条才恰当等等问题。总之,确定违约损害赔偿不是法官运用简单公式推导计算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法官对合同法立法背景及其法律精神的深刻领悟和法律价值判断的过程。法官的公平、正义观和利益均衡观等价值观念,直接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违约损害赔偿作出具有确定性的合理裁判。因此,理解和掌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裁量原则、赔偿范围的考量因素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是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合理裁决当事人的违约赔偿诉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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