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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分析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216

【摘要】旅游合同是一种以精神享受利益为主要给付义务的合同,旅游合同违约行为通常会导致旅游者的精神损害,基于法律的利益平衡机能研究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将突破现有的民事责任理论中违约不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锢囿,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理依据。

【关键词】旅游合同 违约 精神损害赔偿 利益平衡机能 违约责任

academic study on non-pecuniary loss compensation in breach of tourist contract

cai lin

abstract:the main liability of tourist contract is mental benefit. when travel agency fails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or does not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as contracted and thus causes mental distress its to travelers. under the benefit balancing function of law, we discuss the rationality necessarity and feasibility to compensate for mental distress, which will break through the limitation of which traditional civil law theories generally thinks on the indemnity problem that the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istress only be available in the realm of tort.

key words:tourist contract, breach of contract, non-pecuniary loss compensation, the benefit balancing function, liabilit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旅游合同的违约行为通常会给旅游者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然而,是否应当对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偿,以及在何种责任体制下对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等问题,至今尚无完整的理论依据。因此,对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已经成为进一步研究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规制等问题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一、 基于法律的利益平衡机能对旅游者精神利益损害进行赔偿的合理性

旅游合同是指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约定的,以旅行社提供餐饮、住宿、导游、运输、保险等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相应报酬,并以旅游者一定精神利益的实现为内容的合同。其中,旅游者精神享受利益的实现是旅游合同最主要的目的与内容。

旅游者的精神享受利益是指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的过程中所期望达到,并且依据所订立的旅游合同能够实现的精神上的放松、愉悦、舒适与满足感。

由于我国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关于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委托合同说、行纪说、居间说、承揽契约说、服务合同说、混合合同说。[1]笔者认为,旅游合同应当属于混合性合同。旅游合同的核心给付义务是一定的精神享受利益。其中,旅行社提供了以精神享受为内容的旅游服务,包括安排行程、住宿、餐饮,以及提供运输、导游、娱乐等多项服务,具有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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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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