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合同解除的关系
发表时间: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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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与强制履行
由于惩罚性违约金可与其他债务不履行之责任并用,囚此.其可与强制履行并用。此处专门讨论赔偿性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的关系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履行之实际违约情形而约定的,违约金旨在弥补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使达到如同合同得以完全履行的状态,因此违约金请求权与实际履行请求权并存,但两种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否则使债权人获取双份利益。但如果存在《合同法》第110条所规定之情形,则债权人只能行使违约金请求权,不能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迟延履行赔偿额的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违约金请求权,并可以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使债权人取得如合同完全如约履行所应获得的利益《合同法》第114条也规定了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适当履行而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修理、更换或重作,修理、更换、重作在效果上属于按约实际履行合同,只解决了合同给付本身的问题,并未解决违约造成的损失问题,因此,《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根据该规定,在实际履行(修理、更换或重作)之外债权人有损失的,债务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而赔偿性违约金旨在弥补损失,与损失赔偿主旨相同,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违约金请求权也可以与实际履行请求权一并行使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部分履行而约定的,与不适当履行类似,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及赔偿性违约金弥补损失的功能,支付违约金并不当然免除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并在债务能够履行之场合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在债务人部分未履行又被强制履行之场合,最终所达到的效果实际上等同于逾期履行,债权人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实际履行合同也符合《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定。
以上关于赔偿性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并用的论述,是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特别约定为前提进行的,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是否并用另有约定的,只要约定有效,从约定。但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审判实践中的经常现象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金与实际履行能否并用并未作出约定(尤其是在部分履行的场合),但债权人起诉仅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并不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人也没有异议,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往往也较高,足以使债权人获得如合同实际履行其所能够取得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以违约金的支付替代了债务履行。第二,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权人既要求实际履行,又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如果债务人认为违约金是替代债务履行的,则其可以通过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惩罚性违约金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外的损害赔偿能够并用。赔偿性违约金又可区分为作为最低数额的损失赔偿(又称抵销性违约金)与作为总额的损失赔偿(又称为排他性违约金)。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31条所规定的违约金系抵销性违约金,若当事人在违约金之外还有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合同法》没有继续采用这种立法例,而是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因此,《合同法》第 114条所规定的违约金系排他性违约金。
如果违约金是针对不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目的本身就是对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而损害赔偿也是赔偿因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两者指向同一损害,且作用也是相同的,因此,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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