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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应聘合同被要求交“违约金” 律师指出此举违法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419

    近日,南昌市民徐小姐向本报投诉,其应聘至南昌佳天日用品公司(以下简称佳天日)任商务文员一职,单位却让她每月销售100套洗浴用品,还因此向她收取了300元违约金。 

    投诉

    还未上岗先购买公司产品

    徐小姐告诉记者,4月15日,她来到位于南昌洛阳路259号众鑫宾馆7楼的佳天日应聘商务文员一职。对方一胡姓经理要求她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协议。这时徐小姐才发现,所谓的商务文员,按协议注明的其实就是负责销售洗浴套装产品,每月必须得售出100套。

    徐小姐说,她按照对方的要求签订协议后,对方负责人又提出一项奇怪的要求,即要求她自行在协议下方进行书面承诺--我若未做满合约时间,则自愿上大街卖洗发水赚回违约金。据她介绍,该公司负责人称,为防止应聘人员擅自离岗,每人都必须先交纳300元违约金。

    回到家中后,她才想起公司负责人收取违约金后没有开出任何收据,随后她通过qq与胡姓负责人联系,要求补开收据,可是对方却称收取的300元是应聘人员用于购买8套公司销售的洗浴产品,她立刻感觉被骗了。

    回应

    自愿签订协议违约金不退

    4月16日上午,记者与徐小姐一同来到佳天日。该公司一胡姓负责人表示,徐小姐在签订协议前仔细查看了协议具体内容,并且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公司达成了协议,他认为该协议已经生效,徐小姐应当和其他员工一样承担销售任务。

    对于违约金的问题,胡姓负责人表示,此举只是为避免公司因员工离职遭受损失,既然应聘者自愿在协议上补充注明接受违约金条款,违约金自然就不能退。

    律师

    协议明显违法可解除

    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的夏杨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该起纠纷中,佳天日用品公司与应聘者签订的劳动协议部分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应聘者可要求解除该协议。

    最后,经过记者协调,佳天日用品公司将收取的300元钱当场交还徐小姐,双方解除劳动协议,徐小姐对本报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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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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