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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是否支持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97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08)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

法定代表人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恒##,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路6号108室86号

法定代表人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华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7)汇民二(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8月1日,上海天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公司)与华东公司签订了合同总价43760元的办公家具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签约当天华东公司支付合同总价40%的预付款17504元,余款24256元在天涯公司交货、华东公司验收后三天内支付,预留2000元作为质保金,时间为六个月,若华东公司未按约支付预付款,则天涯公司有权顺延交货时间,交货日期为天涯公司收到全部预付款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即2007年8月18日),交货地点为南汇区##路8号。合同另约定,华东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或出现不履行合同之情形,须向天涯公司支付合同价款总额二分之一以承担违约责任,华东公司中途退货,则预付款不再退还,并承担因退货给天涯公司造成的损失,包括产品的原材料费用、加工费、保管、运输等费用,华东公司迟延给付本合同约定的款型,每逾期一天,须以迟延履行款项的1%向天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华东公司同意当其违约时,天涯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华东公司承担。本合同一式二份(每份共4页,含购销合同、报价明细、图纸、附件),双方各执一份。2007年8月3日,双方再次签订了合同总价款为40000元的办公家具购销合同一份,除交货日期为2007年8月15日,合同附件与第一份合同有所变更外,其余约定事项与第一份合同相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华东公司未按约支付合同总价40%的预付款。2007年8月21日,天涯公司委托律师致函华东公司,对其违约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天涯公司支付了22元快递费。2007年8月24日,天涯公司为本案与代理人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为此天涯公司支付了5000元律师费。2007年8月23日天涯公司支出查询华东公司工商档案费用40元。另经法院现场勘查,华东公司办公场所已购置了充足的家具,其办公场所已无空间安置其他办公家具。且华东公司已购置的家具的数量足以与双方签订的二份购销合同附件的数量相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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