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计算: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北京律师,张志胜)
违约金的计算往往依据双方所签署的协议之约定,当违约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时,法院可以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予以执行。通常,双方可以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一定的比例;有一种情况,往往给当事人双方甚至法院带来困难,即,当违约金按照逾期期限来计算时,其起止期限难以确定,比如,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时,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违约金每日30元,违约金总额等于30乘以迟延天数,显然,迟延天数的确定成为问题的关键。本文将分情况讨论该问题。
法院执行过程中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1、执行之前法院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1)如果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确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则依据该日期计算违约金数额。
(2)执行依据中确定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时,分两种情况对待:如果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履行之日,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强制执行,违约金应当计算至法院执行机构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财产或价款之时。
(3)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2、执行之前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1)执行依据即生效裁判文书中明确确定了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则依据该日期计算违约金数额。
(2)如果执行依据中明确违约金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则: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违约金截止实际履行之日;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被强制执行的,违约金截止日期为法院执行立案之时。
(3)执行依据既没有确定违约金截止日期也没有截止日期为实际给付之日,违约金的截止日期为裁判文书生效之日。
法院执行之外,违约金截止日期的确定 1、双方根据合同中明确截止日期来确定
合同双方一般会选择约定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这样可以避免上述麻烦。但是,很多情况下,因为违约行为尚未发生,违约后果持续的期限无法准确预计,所以,双方无法精准确定违约截止之日。
2、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的起点,违约金计算至双方解决争端之时
这是现实中罪常见的情况。比如,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一般会计算至购房者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之时。此种情况仅仅局限于双方协商解决争端的领域,因此,既然能够协商,违约金也可以协商,所以,对于解决问题的实际意义并非想象中的那样大。
3、违约金计算至违约方履行义务完毕之时
违约方自愿履行义务并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此时,诉讼显得多余。如何确定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呢?张志胜律师个人观点是:违约方完全履行义务之时,违约金计算期限截止;这不仅合乎逻辑,同时也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当然,如果在违约方完全履行义务之后到双方确定违约金数额之时尚有一段时间,从法律上讲,守约方可以将截止日期确定为争端最终解决之日。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 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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