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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发表时间:2010-08-04 浏览次数:233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依《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一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违反合同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数据、相关文件、工作条件、影响工作质量、进度,应承担如约支付报酬的违约责任。

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逾期两个月,应承担支付受托人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地点支付受托人报酬逾期达两个月,应承担归还工作成果、支付报酬、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未按合同约定接受工作成果逾期达六个月,应支付受托人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

六、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应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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