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不应支付违约金
发表时间:200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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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问:我于2002年10月和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让我在劳动合同外又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如果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现在合同没有到期,我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吗?
律师答复:《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该规定表明,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劳动合同直接约束着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如果不赋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将导致劳动合同变相成为劳动者的卖身契约,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而且与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相悖,使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单位常常利用其在劳资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之外迫使劳动者与其签订一些限制劳动者行使正当权利的条款,如:劳动者离职违约金等。这些条款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非法限制剥夺了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者虽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选择新的劳动者,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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