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在租房的过程中,当已经签订了租房合同,但是又出现某些情况的时候,出租人想解除出租合同时怎么办,又是在哪些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呢?
【出租人解除权】:
【情况一】: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情况二】: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19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情况三】: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情况四】: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27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情况五】:
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32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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