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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员工依法享有原单位年终奖
发表时间:2012-12-28 浏览次数:73

案情:

王鹏在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今年8月跳槽了。由于王鹏进入公司时,就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每年年终,给每个员工按照业绩按比例发放年终奖,以此鼓励员工。马上到12月31日,该发放年终奖了,王鹏给公司打电话询问,可公司以他已经离职为由拒绝发放。王鹏感到气愤又无奈,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近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发放2012年的年终奖。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鹏的请求,裁决这家公司支付王鹏相应的年终奖。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而奖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符合仲裁的受案范围。年终奖既然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也须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为由不发年终奖,这种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同工同酬”。这也表示,虽然年终奖发放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但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也不能随意解释、因人而异或违反公平原则。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

此外,劳动部门也给出权威解释,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以“不在册”或即将“跳槽”为由拒发年终奖,是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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