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单位能解除合同吗?
发表时间: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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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婚姻法》及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所调整的对象是不同的。《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婚姻法》和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所调整的是公民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老板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对的,是张冠李戴的。
我国《劳动法》第29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女职工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并没有区分是已婚还是未婚,也就是说,只要女职工怀孕,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用人单位都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未婚先孕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但没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所以,老板以你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做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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