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月份,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纳了一定的定金。但是,我在事后得知,该房地产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在,我由于工作发生调动,不想再购买该商品房,同时也得知该房地产开发商现在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我想咨询现在我能否解除该合同并取回已支付过的定金?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席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同时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岳先生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岳先生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丧失已支付的定金所有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我能解除合同吗?”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