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条件)的是否发生。例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考虑到其女儿如不调到外地工作还需居住此房的情况,故在合同中附了如其女儿调到外地工作,该租赁合同方生效的条件。甲虽与乙方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不愿使该合同立即生效,而是符合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即他的女儿调到外地工作的事实发生时,该项合同才生效。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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