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田俊来信说:“我于2002年3月20日借给朋友饶某现金15000元,约定一年内归还。后饶某外出打工多年未归,我一直未主张权利。今年4月,饶某回家后才归还了我5000元,其余欠款饶某写了还款计划,待打工挣到钱后一年内归还。请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债务人履行了部分债务,剩余部分写了还款计划,这笔债务还受法律保护吗?”本报请长安区法院樊振忠给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当事人自愿履行外,一般情况下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进行补救。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名或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从田俊读者反映的情况看,那笔债权的还款期限至2003年3月20日,诉讼时效期间至2005年3月20日止。其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诉讼时效满后,债务人已偿还了5000元,剩下的10000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符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第一种补救办法,因之,这10000元的还款协议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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