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合同。
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者乘消费者对标的性能、品质不了解或知之甚少,传递不正确的信息或不作应该作出的说明,使消费者对行为内容产生重大误解,或者非正常地提高交易价格,使消费合同显失公平的,消费者可基于自主意思单方解除合同。经营者取得的利益应返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和第6l条第1款、《合同法》第54.5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
2.合同不生效。
合同生效指合同的内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除依合同的性质和约定外,合同白成立时起生效。合同不生效指由于法定原因使有效成立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拘束力。我国的消费市场正处于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换时期,消费者相对于强大的经营者来说处于弱者的地位。经营者町能利用其信息优势、价格优势、市场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强制性的不平等交易,在公共企业等垄断行业尤为突出。即使某些商品已形成买方市场,但部分经营者仍可采取质量、价格欺诈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此种不生效不同于合同无效,如果消费者对欺诈、胁迫行为的容忍或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则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
3.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是经营者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土要责任。此种赔偿与违约责任的赔偿无论在成立根据、功能、范围上均有所不同。违约赔偿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应负之责,产生的前提足合法生效的合同。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赔偿责任足因为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中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足一种法定赔偿责任。在赔偿范围上,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是受损方的现实利益,即合同有效成立因违约而使对方遭受的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现实的支付,也包括可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中的费用,如交通费、邮电费、误工费和银行贷款利息等其他费用,间接损失主要是丧失与第三人的缔约机会造成的损失。
编辑点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直接规定经营者先合同义务及责任,这主要是考虑与其他法律的配套和同步。尽管《民法通则》第58.59、61条规定了民事行为的无效、变更和解除及其责任,但在《经济合同法》中并无先合同义务的规定。随着我国统一合同法对先合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在以后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有必要对经营者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形式作出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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