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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要对保险合同做充分的解释,不然不产生效力
发表时间:2011-11-21 浏览次数:344

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要有充分的说明义务,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

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

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

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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