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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租期
发表时间:2013-05-08 浏览次数:161

租赁合同中的租期

王女士于2013年3月15日与房东刘女士签订了租房合同,没有约定租期。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交了1000元的房租,1000元的押金。现房东刘女士以房子要卖掉为由要求王女士搬走,房东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析:据我国《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没有约定租期的租赁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如果无法根据《合同法》第61条确定租期,房东刘女士可以要求王女士搬走,但应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王女士,给王女士一段准备的时间。同时由于房东刘女士的原因导致王女士不得不搬家,因此房东刘女士要退还王女士的剩余房租和押金。

上述案例告诉广大读者朋友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把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清楚,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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