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不具有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水路货物运输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的运输合同无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虽然无效,若合同已经履行,托运人仍应支付运费;《运单》没有托运人签章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托运人的依据。
〔案情〕
原告:广州南方友联船务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
被告:开平市均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均明公司)
被告:广东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简称开平涤纶公司)
2001年8月16日,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协议》,约定:均明公司提供货物给友联公司运输,每吨运价暂定65元;均明公司在船舶到港并受载时即支付该航次40%的运费给友联公司,余款在船舶卸货后5天内付清。其后,友联公司与均明公司又分别签订了九份《运输合同》,九份运输合同均没有记载签订时间。
其中第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468包,重量1101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156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4月25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二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133包,重量15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83.7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5月17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
第三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安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446包,重量1084.50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0492.5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5月28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四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春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2132包,重量1599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10393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6月6日;发船前先付65000元。
第五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新泰源”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共切片(货物名称),共1488包,重量1116吨;运费单价每吨65元,总运费72540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6月13日;发船前先付40000元。
第六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友联公司“泉丰”轮承运均明公司业务,从开平涤纶公司码头至浙江上虞码头切片(货物名称),共1733包,重量1299.75吨;运费单价每吨60元,总运费77985元;发货时间为2002年7月28日;发船前先付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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