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因为合同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签订的不严谨、不完善,存在重大缺陷而潜在的法律风险。应从以下几点做好审查:
(一)合同签订前的合作方审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留存合作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律师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公司订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形式,往往难以举证,责任无法确定,只有书面形式的证据最容易提供、效力最高。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重要合同建议由律师起草或审查。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1、规格条款: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有些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8、在这里特别提醒!货物所有权约定条款的运用。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仍归我方的情况下,我方可以基于物权而拥有请求返还,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
9、对于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应特别注意:要应势而变,不可以不加审查地完全适当其条款。
(三)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信用状况、履约能力不确定或较差的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不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五)合同签订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3、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
二、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对合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不当履行带来的法律风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等。
做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我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注意我方的交货时间、方式等约定,以免我方违约导致赔偿。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
(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收据上应包含以下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等。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格式如下:
公司(卖方):
今为便于我司入账,收到贵司送来发票 张(发票号 ,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以上金额我司尚未支付贵司,现承诺将于年月日全额支付,立此单据为证,以便贵司记账。
公司(买方;加盖公司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这样该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据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导致我方被动。
2、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四)特别注意
1、刑事诈骗:近些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逐年增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予以注视。刑事诈骗的预防要求业务人员时刻提防,切记勿贪小便宜。(甲公司与个体户乙约定,由甲将货物送往乙指定的地点,货到付款。甲公司派业务员小张押车前往送货。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乙热情地对小张说:“你们老远赶来,辛苦了,一定很饿了吧?咱们先去吃晚饭,回来咱们再卸货吧。”小张和乙打过几次交道,可是仍不太放心。乙见状又说:“车放在院子里没事的,你们把车门锁好,咱们出去的时候把院门也锁好。这个院子是我的一个好哥们的。现在院子里也没有人,很安全的。”小张和司机此时确实也饿了,于是随同乙到了饭馆吃饭去了。席间两瓶啤酒下肚后,乙说要上洗手间,离席了。小张和司机等了很久没见乙回席。于是小张打乙的手机,乙说遇到了一帮哥们也在此喝酒,正和哥们在另一个包间喝酒呢,一会儿就回来。两个半小时过去了,可是乙却没有回来。小张和司机回到了放车的院子。发现,车上的货物不翼而飞!)
2、信誉欺诈防范:对方先以良好的信誉履行前期小额合同,骗取信任。在履行后期大额合同时拒付货款。(甲公司为建筑公司,乙公司材料供应商。双方是初次合作,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供应材料,首批材料合同金额5万元,第二批材料合同金额是10万元,甲公司收货后都立即支付了货款。随后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供货合同,并要求乙公司送往其外地的分公司。乙公司鉴于前两个合同的履行情况,依约向甲公司送货。可是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再也没有付款。)
特别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信誉欺诈: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期出现了迟延付款现象,并增加了订货量,此时应引起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仅听其一面之辞。
3、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风险防范: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的情况下,一般的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应乐于接受。但是有的时候,债务人会要求将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这时候应充分了解该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不能草率答应。合作方要求我方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书。(甲公司的业务员小李押车送货给乙公司,路途中,乙公司的经办人打来电话,称:“我公司的一个客户急需这批货,请你把货直接送到丙公司,收货员是老张,请你记下他的电话。”于是小李给丙公司打了电话,丙公司的老张声称确有此事。于是小李将货送到了丙公司,丙公司的老张签收了货物。事后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要货款,可是乙公司却称,货甲公司没有给他们送来过该批货物。并提出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只好找丙公司承认此事,可是丙公司早已人去楼空。)
4、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救济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勿延误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救济措施要得当,即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如保全等。
3、及时收集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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