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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
发表时间:2014-01-03 浏览次数:227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方式的解释。

【条文理解】

《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需要司法解释的问题主要有三:第一,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情形下的增加问题;第二,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情形下的减少问题;第三,请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方式问题。本条就是对第三个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在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

额时应通过什么程序主张,在实务中见解各异。有观点认为,应当通过反诉或反申请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理由在于:减少违约金作为一种与违约金请求权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请求权,目的是为了抵销、动摇或者并吞原告或者申请人的违约金请求权,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和《仲裁法》第27条规定的反诉和反请求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主张减少违约金必须采用反诉或者反请求的方式。有的法院或仲裁庭认为抗辩就可减少。也有观点认为,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反诉或者反请求的方式来申请减少违约金,也可以通过抗辩的方式来主张。

我们认为,由于违约金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本来就存在较大的争议,很多学者和法官都理解不一。此时,若要求一生之中可能只打一次官司的当事人必须弄清必须通过反诉方式或者反请求的方式来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委实有些苛刻。有鉴于此,司法解释既认可反诉的请求方式,也允许抗辩的主张行为。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合同解除是否影响违约金条款的适用问题。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理由: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违约金条款也应归于无效。应当由双方恢复原状,因不能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仍继续有效。理由:(1)违约金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依《合同法》第98条,并不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影响其效力;(2)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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