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对劳动者权利限制的告知权,劳动者对用工单位涉及劳动者的管理措施享有明知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或与工会或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些规定强调了劳动者对自己权益的明知权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明知权。过去许多用工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往往不向劳动者明示,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会导致劳资纠纷。《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未告知和明示,对劳动者无效。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工单位也将因为是否明示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后果。
反之,第八条同时强调了企业对劳动者的明知权,即“如果劳动者未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与劳动合同关系有重大关系的事实,则对用工单位无效。”,这条规定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是否有其他劳动关系和与其他企业有无竞业限制合同等情况、家庭基本状况、家庭住址与用工单位的通行路线情况等等。这些情况对履行劳动合同至关重要,所以企业享有明知权。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了这些情况,影响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则由劳动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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