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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二人世界”与“三人世界”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199

引言:传统的学术观念对合同法二人世界与三人世界的探索大多局限在了涉及第三人权利的合同上。而在法律上我们还有除了权力之外的东西。

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曾说,三个人就可以构成一个社会。原因在于,三人间组合的关系浓缩了各种社会关系。合同法调整的却是一个典型的“二人世界”。这个世界通常不邀请第三人参与,更不欢迎第三人擅自进入。尽管如此,在这个私密世界里,第三人却总是若隐若现。

分析:因为合同的相对性,所以合同具有“排他”的性质通常是不欢迎第三人介入的,为什么第三人要坚持进入自己并不受欢迎的二人世界?用法律的视角全面地分析这个“行为“的动机会得到不一样的答案。

一 权利角度 第三人坚持要进入二人世界是出于权利的需要,一方面可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可能可能是为他人权利的行使提供保障等等,民诉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合同中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皆是出于权利的介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原被告双方合同存在侵犯自身利益或者提出自己的利益主张,这是对二人世界的介入,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以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合同,比如利他合同等等。

二 义务角度 在一个不受欢迎的世界里“赖着不走”若不是因为有权利需要行使,在法律上就有另外一种可能:第三人对介入二人世界有着不可推卸的义务。这种义务使得第三人必须在某些条件下,介入二人世界。那么什么样的主体会对二人世界有义务呢?我首先想到的是国家!国家有对合同二人世界监督的义务,如果二人世界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法规,国家这个第三人就有义务强行介入二人世界,保护更为重要的社会秩序。大多的研究都忽视了国家。第三人为什么不能是有义务介入违法合同的国家呢?

我们的目光没有投射到国家上来是因为我们只想到了权利而忽视了义务,义务是权利的保障,所以从另一个角度讲义务也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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