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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
发表时间:2012-12-21 浏览次数:49

《劳动合同法》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处于注流地位的观点却是加付赔偿金问题应该去司法化,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但其加付的赔偿金如果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须就用人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才存在加付赔偿金,如果未经过这一前提程序,劳动者直接主张加付赔偿金,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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