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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避免恶意苛扣工资
发表时间:2012-08-01 浏览次数:230

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草案就用人单位恶意苛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严重损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制定了处罚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草案说明时说,中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法确立的。

11年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分析人士指出,目前由于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城镇就业人口增加,下岗再就业人员以及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形成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

在此情况下,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为逃避法定义务签定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集体合同签定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

另外,劳动法执法检查发现,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苛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由于对这种行为缺乏有效处罚手段,一些业主甚至在拖欠工资后恶意逃匿,以此谋取非法利益。一些用人单位通过自定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单价,变相强迫职工加班加点,掩盖其苛扣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等问题。

针对以上情况,迫切需要根据劳动法确立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时常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草案总结了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10年的经验,在指导思想上更加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草案分别规定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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