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辰律师事务所关于汽车租赁合同法律审查意见书
致:×××××公司
经审查贵公司提供的三份汽车租赁合同文本,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汽车租赁合同文本(长期租赁)
1、关于合同文本的选用。1998年交通部和原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国家《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建议贵公司使用由辽宁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如有),对于文本中没有约定的事项,可通过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予以补充。
2、建议列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一般排列顺序为以贵公司作为合同的甲方(出租方),对方当事人为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需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对方为自然人时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对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最新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以供查验。
3、建议将合同第1条的名称修改为租赁车辆及用途,写明“甲方将以下租赁车辆出租给乙方,租赁用途为(??? ),后附表格列明租赁车辆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种类、数量、型号、颜色、车牌号码、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养路费缴迄凭证、年检标志、附属物品清单(如备胎、随车工具)等贵公司认为有必要约定的事项。
4、合同2.2条款中租期届满自动延长的内容对贵公司不利,建议删除。租金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建议增加一条专门约定租金内容,分别写明租金计算方法及数额、租金支付方式,即合同3.1条款内容,此外3.1(2)中“取消合同”不是法律术语,建议删除。“锦湖应向承租方提供租金帐单”的内容不利于锦湖,建议删除。
5、按照行业惯例,出租方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可以将3.2条款中的保证金单独列为一条,本律师认为,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的款项包括车损保证金、交通违法待查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使用费等。交通违法待查金不宜作为保证金以外一项单独的费用加以规定。此外,建议在合同中规定甲方于合同终止后()日内将扣除以上款项后的剩余的保证金退还给乙方。提前解约金应属于违约金的范畴,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停驶期间违约金等。
6、建议贵公司制作一份车辆交接单,作为贵公司向承租方交付租赁车辆的凭证,此外在租赁期间届满承租方返还租赁车辆时,贵公司也应有相应的验收手续,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书中关于油量和检查事项及各种证件可以作为租赁车辆交接时的验收内容,以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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