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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211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 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 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知识点

1,构成要件

——违反先合同义务:磋商过程中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过失

——有信赖利益的损失(数额上不应超出履行利益)

2,适用情形

——恶意磋商

——订约欺诈

——泄露或不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

——因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

——因一放过失导致合同被撤消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3,保护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子法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 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 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 支付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 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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