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招聘条件时先看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
发表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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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缺乏足够的了解,在参加招聘会时开列的聘用条件“明显违法”。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尽快纠正劳动关系不规范行为。
试用期期限可长可短? 一家文化传播公司要招聘业务员,公司负责人说,公司将对求职者试用两个月,试用合格后,马上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 对此专家指出,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的,其前提是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这家公司的规定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 专家还强调,在试用期的长短上也有讲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用人单位设定的试用期长短也必须合法。
员工“自愿”参加社保? 一家公司招聘仓储员工,参加招聘会时,将“可为员工买社保”几个字印在宣传牌上。招聘负责人说,公司本着“对求职者负责”的态度,可以让员工参加社保,当然,如果员工觉得参加社保负担较重,也可以不参加。 对此专家指出,社会保险关系到劳动者将来的保障,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合同法》中,社会保险已经列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强调员工可以“自愿”参加社保,是不合法的。
随时服从公司安排? 一家流通企业的招聘启事列出了一个聘用条件:“因工作需要,员工要随时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对此专家指出,“服从工作安排”也是有条件的。比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都要进行约定,企业不能随意强制调整。同时,员工对是否加班也有相当的自主权,企业不能不经劳动者同意就强行要求加班。上述单位的规定,属“霸王条款”,员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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