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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违法解雇的成本要翻倍
发表时间:2012-07-14 浏览次数:501

    观点阐释

    用工必须签合同,而且是书面合同

    实际生活中,很多用工单位长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明年1月1日起,用工单位再这样做的话,将要付出很大的代价了。因为《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就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对此,《劳动合同法》首先肯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不签书面的,但是最好还是签书面的。在时间上,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若1年后还没有签,则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不支付两倍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并不“划算”

    在以往的实践中,用工单位往往喜欢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原因主要是,先前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可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但是,这一做法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将不再好使。

    郭军分析说,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提供的条件比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较低,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规定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上的区别趋于淡化。因此,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优势不再明显。

    其次,《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两年后,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不续签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与劳动者分道扬镳;要么选择续签劳动合同。选择分道扬镳,可能会使自己培养的员工流失,等于为他人做嫁衣;选择续签,可能面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由此可见,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员工讨薪有了绿色通道

    郭军提示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要加付一倍以下的赔偿金,还为劳动者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欠薪的成本要大幅度增加,欠薪将得不偿失。

    用工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还为劳动者追讨欠薪开辟了“绿色通道”,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

    试用期本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期。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新规定:

    1、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应关系有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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