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的“可能责任”
《澳大利亚保险合同法》中规定,被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索赔的通知须采取书面形式。一旦采取书面形式,经过保险公司签收,证据确凿,保险公司当为被保险人将来的赔偿责任“埋单”。
澳大利亚的责任保险保单可分为“索赔提出保单”和“索赔提出并通知保单”,其内容已如上文所述。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倾向于采用“索赔提出并通知保单”,因为这种保单更有利于查验保险责任,从而更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和防范风险。许多保险公司在其责任保险保单条款内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期间届满前,未能将他人索赔的事实通知保险公司,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或者减少赔付”。当然,也有部分责任保险的条款采用“索赔提出保单”的形式,只要保险保障期间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即可,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内即使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亦须赔付。
但是,保险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期间做出的某种行为,此行为暂时没有表现出危害后果,当受害人提出损害索赔时,保险保障期间已经届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举例来说,詹姆斯驾驶汽车,在快速行进中撞上怀特,怀特摔在地上时头部着地,随后被送往医院检查,ct检查结果显示,怀特头部未见异常,于是他回家了。半年后,他发现自己走路姿势异常,经检查发现,该次车祸的头部损伤症状半年后方表现出来,于是向詹姆斯提出索赔。詹姆斯购买有汽车责任保险,保单性质为“索赔提出并通知保单”。事故发生时,该责任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但怀特向詹姆斯索赔时,该责任保险期限已经届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詹姆斯赔付?
应当说,由于保单为“索赔提出并通知保单”,保险公司不需赔付。因为,此种保单条款约定,受害人必须于保险保障期间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亦必须在保险保障期间通知保险公司。上述案例中,此二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均未被满足,故而保险公司拒赔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
不过,如果本案中的被保险人詹姆斯为人细致,为避免将来的索赔,事故发生后,詹姆斯即将该事故通知了保险公司,通知内容为:“汽车事故已经发生,目前受害人尚未提起索赔,但不能排除其将来提出索赔。”果不其然,半年后受害人怀特向其提出索赔,此时保险保障期间已经经过,保险公司应否赔付?
如果严格依照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拒赔。但是,此时保险公司的拒赔,会令普通百姓非常不满,他们认为,被保险人已经通知了保险公司,此时保险公司可以对可能存在的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而且,无论是保险事故的发生还是被保险人的通知,都在保险保障期间,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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