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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的工伤是如何规定的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30

新劳动合同法的工伤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今年年初发生了工伤,公司与我签订了协议,如果我不能康复就给些钱我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给的钱很少,我想咨询新劳动合同法对于工伤的规定是如何的?

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赔偿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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